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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投资法律纠纷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趋势

发布时间:2024-03-15 09:51:15来源:小浣熊下载站作者:


虚拟货币投资法律纠纷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趋势

一、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


1. 案例1:薛某诉包某、张天坤委托购买蒂克币案

2017年,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此案,认为由于蒂克币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,属于虚拟商品,因此原告薛某委托他人在平台交易蒂克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,驳回了其返还资金42720元的诉求。

2. 案例2:黄某诉郭某及第三人张太坤比特币投资纠纷案

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于2018年对此案做出判决,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属性,但就未完成受托事项且收取款项的部分(4500元),被告需承担返还责任并支付占用利息。

3. 案例3:李某诉金韩军DK币委托理财纠纷案

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判定,DK币作为虚拟货币的投资活动违反国家金融政策,风险自担。即使交易平台关闭,被告若已按约定买入矿机,则无需对投资损失负责;若无合理原因占有投资者资金,则应予返还。

律师评析:


公告发布后的这三个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例中,法院一致认为此类投资活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,不受法律保护。受托人如依约履行了购币或买矿机义务,即便平台关闭,投资人也须自行承担风险;而受托人未按约定使用投资款或无法交付相应虚拟货币的,则需返还该部分投资款给投资人。

二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析


1. 高某诉刘成宾比特币不当得利案

山东省商河县法院于2016年裁定,比特币在我国并非合法货币,相关交易行为风险自负,故驳回了高某要求返还31.659比特币的诉讼请求。

2. 袁某诉周某比特币不当得利案

恽城县法院于2018年判决,认定袁某误转给周某的额外20个比特币构成不当得利,判决周某应返还相当价值的人民币348000元。

3. 李某与北京葡萄科技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(实质为不当得利纠纷)

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18年维持原判,认为李某因误操作多收到5个比特币并在提现后取得的人民币41305.34元属不当得利,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葡萄科技公司。

律师评析:


对于不当得利纠纷中的比特币返还问题,不同法院判决存在差异,反映了当时监管政策和时代背景的影响。总体来看,法院通常会依据案情具体情况以及当时的监管政策,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并作出相应的返还判决,无论是直接返还虚拟货币还是折算成人民币。

三、居间合同纠纷中的虚拟货币交付问题


冯某诉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例表明,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,但因其具备财产属性且能带来经济利益,可以成为交付标的。法院判决支持了冯某要求平台发放相应数量比特币现金(BCH)的诉求,进一步确认了个人持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,同时也强调了风险自负原则。

结论:

目前阶段,投资者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的风险主要由自身承担,受托方如按约履行则无需负责返还投资款。因不当得利获得的虚拟货币(或兑换后的价值)可请求返还。个人持有虚拟货币虽合法,但风险须自我承担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内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,国内居民参与国外平台代币融资发生纠纷,在中国诉讼将不受法律保护,海外维权难度大且成本高。同时,融资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的兑换服务及定价、信息中介等业务(理论上个人可以进行,但同样风险自负)。 DK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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